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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深圳市物价局文件 |
| 关于调整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燃气经营单位: 根据深物价[1999]89号文的有关规定,经核定,市燃气集团8月份燃气平均进货价格为310.24美元/吨,燃气销售价需相应上调27.06%。但考虑到市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,经研究,决定上调17%。调整后的燃气销售价格为:民用管道气10.10元/立方、商用管道气13.10元/立方;民用瓶装气63元/瓶。特区内经营企业按不高于此规定的价格执行;特区外经营企业的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,按瓶装气每瓶(15公斤)上浮不得超过2元,管道气每立方米上浮不得超过0.30元内执行。 调整后的到户销售价格,瓶装气自9月1日起执行,管道气自9月份抄表之日起执行,若是两个月抄表的,按调价和调价各占50%分别核计费用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气价调整的宣传、解释工作。 深圳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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